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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标准的说明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支付现金方式购买郑州公用事业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100%的股权(“本次交易”)。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本次交易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规定的要求,公司对本次交易信息披露前股票价格波动的情况进行了自查。 公司于2022年12月10日(“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日”)发布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399001.SZ)、证监会水生产供应指数(883151.WI)的累积涨跌幅情况如下表所示: 本次交易首次信息 本次交易首次信 披露日前第 20 个 息披露日前 1 个 涨跌幅 项目 交易日(2022 年 交易日(2022 年 (%)中原环保股票收盘价(元/股) 6.52 6.83 4.75%深证成指(399001.SZ) 11,113.46 11,501.58 3.49%证 监 会 水 生 产 供 应 指 数(883151.WI)剔除大盘因素影响后涨跌幅 1.26%剔除同行业板块影响后涨跌幅 2.43% 公司股价在上述期间内涨跌幅为4.75%,在分别剔除同期大盘因素和行业板块因素影响后,公司股票累计涨跌幅分别为1.26%和2.43%。 综上所述,公司股价在剔除同期大盘因素和行业板块影响后,公司股票在本次交易首次信息披露日前20个交易日内累计涨跌幅未超过20%,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8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项规定相关标准,未构成异常波动情况。 特此说明。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十三条第(七)款标准的说明》之盖章页)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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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股价波动未达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